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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完美目标是指为不能贪的经得起推敲的制度。贪腐的唯一的原因是我们的官员手中的权力太大,但官员又必须有一定的权。使之不大不小,正合适。大到不能形成独揽大权,造成被收买被贿赂的对象;小到决议一旦通过,仍尽可能地有效执政。因此治理的手段应是从制度上,教育上管住权,限制个人的权力。银行的管理经验告诉我们要在人大下面而不是在政府下面建立法规部门,以限制部门的和地方官员的权力,保证制衡监督审核的制度全覆盖。这全覆盖不仅对各部委和地方的基层官员,而且特别是对部委和地方的高层官员,并应规定政府在发出各种法规法令及红头文件前或决定一经济项目前必须得到人大这一完全独立于政府的机构的许可或通过。人大代表应独立,另外领取由国家发的足够的津贴,无论如何不应在政府管辖的部门下工作,保证人大的独立。这是再基本再常规的知识不过了。任何理由或借口而不一步步建立这样或类似的制度,不彻底清理滋生贪腐的土壤,都直接影响防腐的决心和力度。老百姓之所以感觉反腐力度还不够,也正在于没有从权力的制度上做出这样彻底的改变。制度的改变才是根本的改变。

建立起这样的制度,一个或一个机构只掌握着权力的一半, 1/3或 1/4。要两个或多个人或机构合起来,集体认同,才能成为一个完整的权力,作出决议。这就是通过分散权力,达到限制和制衡个人的权力。整体上权力并没有减少,而是减少的仅是个人的权力。这样做任何代价也是值得的。我们认为,做出这样的较根本的变化,并彻底执行这一制度,才可能最大程度地根治贪腐,因为:

1. 权力得到制约一项决定得双方或各方同意才能形成,一方不同意,就执行不了。这使各项决定得到更全面的考虑,可以大大避免贿赂个别官员的机会,而两个独立的不同部门的官员有于没有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因而同时受贿的可能性会降到极小否则,再强大的反腐措施也无法避免不断生成贪腐的增量。个人只要有足够的权,在上千万、上亿元等足够巨大利益的诱惑下,个别官员会抱不被发现的侥幸心理,不顾一切,挺而走险。当然这是极少数,但害群之马,不可不防,不给这种侥幸心理以生长的条件,我们的制度上不要有漏洞。否则,适当的温度下,就会滋生贪腐,把好的官员也会拉下水。由于我们沒有政党之争,可最大程度上集中在对事情本身讨论和争议或立法,发挥出我们的优势,避免可能形成的劣势,由于我们是一个党执政,因此,这种制衡制度尤为重要。虽然在讨论或审核或立法中要多费些时间,但这对于保证各项决定得到独立的各方更全面的考虑,对于防止由于权力高度集中在一人手里,形成贪污的机会,多费一点时间,这种代价是必要的是值得的。这点由于现代化分工带来的效率提高可以得到弥补。

2. 权力得到控制。权力集中在中央,下面分权,这样可以较好形成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因为在部门中或地方上一个人或一个机构只掌握部分权力而不是全部权力,容易得到中央的控制。我们这样大的国家,需要集中领导。否则,事情说严重点,条件一旦成熟,说不定地方上就有可能搞独立,直至军阀割据。毛主席当年把大军区司令对调,目的就是限制个人的权力,防止划地称霸。这样,会形成千个网眼各受其缆线控制,千条缆线,最后在中央汇集或集中成一条线。

3. 权力上得到相互取长。当个部门由于个人的原因而不能达到权力的最优化时,其它机构就会快得多地、及时得多地充上这一短缺。否则等问题成了堆,不得不进行人员调整时可能就晚了,要付出更大的代价才能纠正。如没有权力的分工,使权力高度集中在一个人手里,各级政府就会层层被一个人所束缚。这个人是好人有能力的人,当然效率会高一些。但这个人如是坏人没有能力的人,就会全面出问题,形成塌方似的贪腐。这还是人治而不是法治,不是法律框架下的制度治理。我们这么大的政权一百个人中有一个坏人,造成的破坏是长期的巨大的,常言道,“一个蚂蚁会坏了一锅粥”。因此我们不能靠运气不发生这种事来治国理政,要把治国理政的命运放在法制上,良好的制度上,而不是人治上,否则人民会不放心。虽然在选择人时,经过挑选,但周永康和许才厚当初不也是经过挑选的吗?个别官员会在物质利益的利诱下,后来发生变化。我们就是要消灭贪腐的任何机会。

 4. 权力分工带来效率的提高。由于每个部门每个人因为权力的分工而只掌握部分权力,较少的权力,它使老手能孰能生巧,使新手能较快的掌握业务,现代化分工可使效率大大地提高  

这样分权,限制权力,才能管住权力,将权力关进笼子,最大程度上保证权力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 应当学会准确按照法律来管理整个社会,不应比法律松,使法律空设,也不应比法律紧,那怕是好心,因为这也是无视法律的行为。中国共产党在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 “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 因为觉得规定有普遍的意义时,就应法律化,不应嫌规定细小,而不立法,把违规变成违法,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防止贪腐,首先是设法消灭贪腐在萌芽中,把产生贪腐的机会降到最低。而不是等贪腐已经大量滋生,或等贪腐已经发展到了严重地步再堵;第二位的方法才是监督,防止漏网之鱼。

全国一盘棋,国务院及各级政府是中国这家大公司的业务执行部门。执行部门是执行部门,法规部门是法规部门。即政府是政府,人大是人大。政府管执行,人大管立法及法规和审核,二者的职权不可混肴。在引领经济建设与按法行事要二者兼顾,但法律至上。经济建设必须要服从法律建设,按照法律办事。不能因为要经济建设速度快一些,而不顾法律的建设,才使我们的经济建设建立在坚固的法律基础上,而不是在人治的沙滩上。因为不顾法律,我们的政权的大厦会随时倾覆。

在我们的经济建设中,允许私有经济的发展绝不是官员私贪国家财产的原因,否则美国就应该是最大的贪腐国,因为美国是最大的私有经济国。这两个“私字大不相同。私有经济的私,是合法的,是企业家在市场经济的海洋中奋斗的动因。它和国有经济合创了我国经济的辉煌。 而私贪国家财产的“私”,是违法的,依靠权力不劳而获,造成国家的巨大损失,二者不可同日而语。一个干部手中的权力太大是贪腐的根本原因,我党形成干部手中权力大是有其历史根源的,前篇已述,这里不再赘述,但现在是该彻底解决的时候了。

维护法律的尊严,不是一句空话,要靠我们的实际和正确的努力,精心设计好经的起推敲的严密制度,治标与治本需同步进行,象一部精密的现代化的科学机器,才能保证精准地割除贪腐的肿瘤,而不伤及健康的肌体。列宁的比喻,泼脏水时,不要将孩子一起泼出去。一个良好的制度,胜过千百条警告或警示。良好的制度是官员不能贪腐的根本保证。这该是重中之重。(完 20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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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毅

冯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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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在美国获得硕士学位,曾在北京中国银行总行资金部工作15 年。在此期间,参与负责管理中国的全部外汇与黄金储备。之后,1989年加入北京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1992年,到香港加入美国投资银行所罗门美邦公司(SmithBarney)后,在香港美国花旗银行和英国苏格兰皇家银行顾资银行等家外国银行,负责投资理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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