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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可造福四方,亦可成为贪腐的主要的病源及土壤。病源不解決,土壤不清理,再强有力地惩治贪腐 ,抓几个人,没有对权力制度上的缺陷进行根本的改变,这只是一时之功,经不起时间的考验。再过十年二十年,贪腐象死灰一样又会复燃 。不要说现在难以彻底清除贪腐的存量,今后仍然会不断产生增量。

在经济战线上,一方面,我们取得了骄人的成绩,这主要是中国共产党的稳定领导下,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即市场经济和国有经济为动力的制度;  但另一方面贪腐问题严重。要看到,这次贪腐的面较宽,涉及的官员较多,位置较高, 这反映了我们在权力制度方面有重大的缺陷。要痛定思痛。在权力的分割,制约,限制官员权力等制度方面要做较大手术。对现权力制度仅做些小打小闹,不疼不痒的改变,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共产党不畏惧不合理的制度,也是有这个决心的,要实现治理现代化目标,要彻底清除贪腐,“增强从严治党的系统性、预见性、创造性、实效性”,就要在认识上跟上。毛主席曾说过: “我们如果有缺点,就不怕别人批评指出。不管是什么人,谁向我们指出都行。只要你说得对,我们就改正。你说的办法对人民有好处,我们就照你的办”。在经济战线上, 由于我们以无产阶级大无畏的精神接受了市场经济的概念与实践,我们是以何等豪迈的步伐迈向成功之路。讲空话没用,既然我们以解放全人类为己任,那就要接受人类的优良智慧,这对人民,对国家都有好处。我们下面的干部权力过大是贪腐的土壤,要靠人大的分权制衡作用。人大是否能全面立法,并授权人大审核批准国务院各部委和各级政府的各项法令法规以及具体的经济项目就成为关键。 刮骨疗毒,英雄气概,可歌可泣。但不能停留在这气概或气势上。

我们在《建立起防止贪污腐败的严密制度和红头文件问题》(http://fengyi.blog.caixin.com/archives/81889)一文中指出: “权和钱一样,具有两面性,具有高风险。用的好,可以造福四方;用的不好,就会危害八方,甚至以权谋私” 。世界上没有钱更像权的东西,也没有比权更接近钱的东西,钱即是取得万物的权力,权力亦可以换得钱 。管住权就是管住钱,管住钱就是管住权。我们认为,银行管理钱的基本原则与精神,方法与方式可以借鉴用来管理权。因为中外的所有银行一开宗明义就宣布以反对贪污为己任。它每天都要和钱打交道,几百年来,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它管理钱的基本原则与精神和治国理政是相通的。因为管住钱与管住权是一个道理,何况贪腐的目标主要就是钱。

说到底,银行的管理就是采取分权的方法,相互制衡,控制风险。拿银行的私人银行理财部门来说,首先就将业务部门分权,基本上分成市场部门和法规法务部门。其中市场部门做银行的一切业务,和客户直接打交道。法务部门叫做“必须服从的”(compliance)部门。客户可通过一个银行市场部的客户经理而达到做一切业务的目的:汇进和汇出汇款,提取或储存现金,抵押或无抵押项目贷款,开出或接受信用证,投资买卖各种金融产品等。其灵活程度不可谓不大。银行的客户大部分皆为讲究信誉的优良客户,但也混杂有不讲信誉的,洗黑钱的,贪污所得的,走私所得的,搞恐怖的及其它非法所得的。这里面有法律风险,业务风险,人员风险等。其中出现有一例坏事,就有可能让银行的信誉受损,或让广大员工当年的或多年的的努力付诸东流直至整个银行倒闭,其风险不可谓不大。

法务部门负责对市场部门的监督和审批并完全是独立的部门,不受市场部门的任何领导。这种独立性非常重要,它使市场部门受到全面覆盖。不仅覆盖了基层,更重要是管住了市场部门的高层。如不这样,如法务部门在市场部领导下,就可能造成市场部门的高层插手和干预法务部门的事务,使之对市场部门的高层领导的监督和审核就等于虚设,起不到任何监督和审核作用。

市场部门要引入一个人或机构成为其私人银行的客户就必先在银行开立帐户。而申请开户的报告KYC –即“了解你的客户”(know your clients),要经过法务部门的审查和批准。法务部门对未来客户如有问题,有疑点,业务部门负责解释说明。并在市场部门要给客户做任何业务时,凡涉及法律问题和银行的法规问题,之前,必须经过法务部门的批准,法务部门还负责银行对外的所有法律问题。对一些重大的法律问题,银行还要请专业的独立律师,提供法律意见。银行的领导头衔不管有多高,业务上都必须要取得法务部门的批准,都十分尊重专业律师的意见,不敢也不会忽视专业律师的意见,不然,就要承担一切后果。在具体钱汇出时,要有双人签字。市场部门在法务部门把关后,才可和这个客户做业务。这可能牺牲一点业务或灵活度,但可极大地避免银行的风险,保证银行按照法律的轨道运行。银行的运行是成功的,不然每天进进出出那么多钱,来来往往那么多客户怎样得到万无一失的保证?

当然这样也不能做到百分之百的不出差错,这就要靠监督部门的努力。监督部门是第二位的,首先要从制度上力求保证不出差错,避免风险。把出差错的可能性和贪污的可能性尽可能地消灭在萌芽中。这就叫做“不能贪”,有制度做保证。第三才靠外部的监督和审查。我们不能因制度的漏洞一方面不断产生着贪腐,使贪腐的增量不断,另一方面单靠监督不断堵塞贪腐,不要说是无效的监督,即便是有效的监督,总有一天会防不胜防。要是银行发生这种事情,银行早就倒闭了(未完   201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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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毅

冯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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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在美国获得硕士学位,曾在北京中国银行总行资金部工作15 年。在此期间,参与负责管理中国的全部外汇与黄金储备。之后,1989年加入北京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1992年,到香港加入美国投资银行所罗门美邦公司(SmithBarney)后,在香港美国花旗银行和英国苏格兰皇家银行顾资银行等家外国银行,负责投资理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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