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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依法治国的政治改革序幕已悄然由十八届四中全会拉开。怎样将依法治国落实,不走过场,严峻地摆在我们每一人的面前。

象”文化大革命"形成的倒逼机制一样,这次贪腐面比较宽,对共产党形成一种严峻的挑战。   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法治的最大敌人,就是那些手中掌握着权力,但又有法不依,甚至贪赃枉法的人。还有些不知法或不大知道法的人 。但”僧是愚氓犹可训,妖为鬼蜮必成灾”。

反腐建廉(不能只是倡廉)要依靠社会主义的法治,同样要依靠社会主义的民主。从原则上讲,民主就是人民当家做主。人民当家做主这是共产党立党的根本,也是为中国共产党历来所强调的、所依靠的。这也正是社会主义的民主与资本主义那种实质是有钱集团之间靠金钱支持的民主(实际上是“钱主”) 的根本区别。正如邓小平所说的“继续努力发扬民主,是我们全党今后一个长时期的坚定不移的目标”,同时,强调“我们在宣传民主的时候,一定要把社会主义民主同资产阶级民主、个人主义民主严格地区别开来”。(《邓小平文选》第2版第2卷第176页)。也如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所讲的那样:“必须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从实际操作来讲,在我们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十几亿人口的国家实行民主,必须要像我们的经济改革那样循序渐进。既要保持社会的稳定,又要有所推进,有序进行。在中国,人民当家做主的民主就是表现在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基层向上的逐层选举, 直到选出人大委员长。这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民主,这个选举是稳步推进的民主,代表不靠派别,不靠大量花钱临时造势拉选票那种, 将没有钱的人拒之门外,而是靠平时一点一滴的努力和精心培育,在人民中间逐步树立形象的自然结果,这是真正的选举。

那么民主是目的还是手段,这为人们所长期争论的问题。我们认为,从长远看,民主为目的就像共产主义一样,是远大目标,但从现阶段来看,在发展经济到一定高度之前,在教育好广大人民群众的过程来看,现阶段民主主要是手段,是发展经济,保证政治清明正确的一种手段。当然民主为目的还是手段,也不是截然分开的。总的来讲,等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觉悟都得到提高,这主要是在现有的合理的良好的法律所明文规定出来的民主程序框架内学会少数服从和尊重多数的决定,不搞上街游行,罢工罢学那一套(尽管有这自由,但,这反映了少数游行的人,罢工罢课的人,对现体制下对大多数人或有决定性的人的决定或因为民主的程序有问题而不服从和不尊重),等到人均经济发展到一定高度时,民主的程序也得到很好的完善, 变得合理与科学,反映人民的需要,民主才会作为目的而被广大人民群众所运用。既然现阶段,民主主要是作为提高发展经济和监督的手段而被运用,既然民主主要是手段,这里面就有一个选择和利用深度的问题。

“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保证我们事业不断胜利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这已被大量的历史事实所证实,也写进了宪法中。当1945年后,国民党大兵进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不到5年的时间内,就以摧枯拉朽之势消灭了国民党几百万的军队,建立了新中国,在历史上创造了第一个军事的胜利的奇迹;当1978年,中国的经济建设面临严重摧残时,又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以历史上中外所没见过的速度,迅速发展经济,大约以三十年的时间,将中国建设成为世界第二的经济强国,创造了第二个经济的胜利的奇迹。这是历史事实,还有什么比这事实更能说明问题的吗? 这次又在关键时刻提出依法治国的重大措施。我们坚信,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社会主义的法治与民主会得到稳步的有序的一步步的推进与发展。

象法治一样,监督和制衡制度资产阶级不同的利益集团要用,无产阶级也要用。我们的老祖宗在随唐时期就建立了三权分立的王朝最高机关,称为三省,即门下省,中书省和尚书省。中书省负责草拟皇帝政令(那时皇帝的政令就是法律) ,门下省负责核对(这已经形成监督制衡的机制 ),尚书省下分吏户礼兵刑工等6部,负责执行 ,有点像现在的国务院。它们为了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力,互相独立互相制衡互相联系。我们为了人民的利益也需要对国家的权力机关实行监督制衡,现在来看,这也是唯一的行之有效的选择,而且势在必行的选择。监督与制衡它本身是一种方法,是没有阶级性的。不同的阶级使用,就赋于它不同的阶级属性。它本身不是资产阶级的特有品,我国古代随唐就有。我国老一代革命家终身革命,终身任职。他们在革命战争的环境下对权力采取军事的高度集中是必要的。但现在已转入和平建设时期,从军事时期到和平时期得有一个转变时期,并与时共进。现在提出的依法治国,就反映这一转变,这也是当前惩治腐败所绝对必要的。

上层建筑必需要反映与适应经济基础的变化。经济基础已随我国的经济改革发生了极大的变化,这主要是经济领域从一大二公变成讲究效率,也就是单位时间里产出的利润,主要是钱,上层建筑理应随之变化, 强化法制强调监督给出权力的框架,给出监督的职责,优化并科学的设置机构以保持经济高效的运作,防止滥用权力,发生贪腐。但上层建筑却没有跟上这一变化,因此需要刻不容缓的改革以适应经济基础的变化。

首先,对国务院各部委及各级政府的工作人员要不要适当的监督,他们的权力要不要有一个框框?答案无疑是肯定的。而且上行下效,国务院各部委应起榜样的作用,它是权力密集的地方,这里的工作人员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所以必须受到人民的监督;这里的工作人员密集的行使着权力,需要划清各种法律的界限,容易自觉不自觉地发生各种违规行为,甚至贪赃妄法的地方,这也需要监督制衡。我们不是没有监督与制衡的建制,但没有好好的科学的设计这建制,因而没有充分地发挥出这些机构应有的监督制衡作用。这监督一没有法律规定出来,二监督制衡不是来自国家另一独立的机关,而大部分主要是来自政府,形成自己监督自己,特别是对高层这等于没有监督。只有来自独立的另一机构,这样才能实行行之有效的监督并真正发挥监督的作用。这一监督任务,无疑按现在的做法由各级人大负责最好,并需要法律明确规定出人大对政府的监督职责,和法律规定什么样的事项属于重大事项,需经人大立法,方能由政府执行。为什么要法律明文规定出来?法律明文规定出来就是法律给出一个框框,给与相应的机构授权,没有什么坏的影响,使监督成为人民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形成高压之势。这就是依靠法律而治理国家的具体体现。但人大得有力量做常规的监督,所以公安部及各级的公安局要由人大统管。政府平时的治安保卫的工作可交由武警担任,由政府直接指挥。户籍交通警察需要从现在的公安剥离出来并交由各级政府管。这样公安专门负责维护各项法律的实施,起好监督制衡及查办即执法的作用。  党的八项规定也应转化为法律,使公安能发挥日常的监管作用,形成高压网,使国家工作人员不能违法,和不敢违法,不能越雷池半步。              

第二,人大是由各级人民的代表和工作人员所组成,人民有权监督自己的代表。宪法中赋予人大包括任命国家主席、总理、立法和对政府监督的权力。对具有这些权力的人大也应该有适当的监督。而且权力越大,越要监督制衡好;并且,对政府的工作人员疑似违法行为,起诉,不能你人大或通过其管辖的机构一家说了就算数。这有碍公平,建立法庭制度的基本精神就是诉讼应由第三者裁判。否则成了旧社会的衙门,一家说你犯法就定犯法。我们应充分发挥人大的作用,但人民又对人民的代表有不放心的危机感,虽然现在可能还没有,但应居安思危。解决的最好办法,就是法律规定由国家另一机关对人大实施监督,反映出人民的意志。由于人大已对政府进行监督,再由政府对人大反向监督,显然是不适当的,容易形成对案件要么互相通气,要么相互对立。根据我国国情,这人民监督自己的代表的历史重任就责无旁贷的落在政协的身上,或现在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身上。中纪委似应改组为常设的中央法律委员会,算是国家机关,隶属中共政治局领导。但,政协或中国法律委员会-即现在的中纪委得有常设的实际执行此任务的力量以日常监督政府工作人员和人大代表,这就要通过法院和检察院。所以各级法院和检查院应该由各级政协或中国法律委员会-即现在的中纪委领导。把裁判与运动员科学的严格地加以区分。并且不要国家工作人员从党委政府的任职退下来,在原地担任人大,政协或中纪委的职务,避免人情关系网。

正所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监督不留死角,法律没有盲区。使遵纪守法的人,感到正义的荣耀,不遵纪守法的人无隙可乘。

中国的法律反映了中国人民的意识,中国的宪法反映了中国人民的最高意识,因而也反映了中国共产党的最高意识, 任何个别人无论打着什么旗号违背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就是违背人民的也是党的意识。

监督制衡作用并不影响人大代表的权力,相反,权力越大越要监督制衡好。制衡并非要削减人大的权力,只是人大的权力也要有一个法律的框架,不得超越。把权力关进适当的笼子里,这是需要的,也是必须的。 民主法治应包括代表的选举,法案的确立,对违法行为的起诉和审判等。使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不是停留在苍白的嘴上,口号中。应由法律明文写出来,机构设置出来,程序明确出来。总之要由法律写的明明白白,这才叫着依法治国。这也是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

老百姓信访为什么跑中央,还不是我们没有建立起监督制衡的作用或建立的不够吗?由于本地的公安由本地的政府管,老百姓把政府工作人员疑似违法的行为告到本地的公安或信访,就如同告到政府自己,使对高层的案件等于没告,还有被打击报复的担忧。所以公安信访必须以法律明文写出交由国家另一个机关管理,要脱离本地的政府才能真正起到监督制衡的作用。

中央视察组为什么能充分发挥它的监督检查作用?一是从中央下来,有权;二是独立于当地的政府人大或央企。这两样都可以授权各级的公安和检察院。我们有这样的编制,要充分发挥他们的日常监督作用,就看我们对机构设计的是否合理与科学。中央视察组毕竟是钦差大臣,力量和时间都是有限的,是飞鸽牌。就某段时期某个专项,能够充分发挥它的作用,但大量的日常的监督要靠本地的独立的公安与检察院,人民才放心检举政府的工作人员及人大代表的违法质疑。要做到这一点,各级的公安与检察院的独立设置是必不可少的。 法律明文规定———即授权也是必不可少的。  

为什么需要互相监督制衡?而且需要国家不同的最高权力机关能独立地去执行这些监督制衡作用?因中央的机构设置科学合理,地方就好办。另外不是不信任遵纪守法的人,而是不信任少数打算不遵纪守法的人,需要通过监督机制给有法不依的人设置高压线,而且通过国家的最高权力机构,形成最高的电压,形成有效的最大力度的监督制衡机制,高屋建瓴之势使那些打算不遵纪守法的人的、国家工作人员及人民代表不会、不能和不敢触碰法律的底线。各项政府的作用和监督权力及法律都是人执行的,但不能期望人人都是雷锋。设计规定和制定法律要适应人们的平均觉悟。另外,人在不同的岗位会执行与发挥不同的作用。只要我们科学地设计好架构,加上道德的教育,就一定能够执行与发挥人在运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力上的应有的最大作用。

正像市场经济的概念与实践不是资本主义独有的一样,独立的监督与制衡的概念与实践也不是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所独有的。人民有权力使不同的代表起到相互监督的作用,或者说人民把他的代表放在不同的岗位上,执行不同的作用。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理念与体现。设计好监督制衡结构,把权力关进笼子里,不要有漏洞,使各项法律包括宪法充分发挥作用,这也是我们依法治国的重大措施能否取得全面胜利不走过场的关键。我们不要动不动就喜欢争论是姓“资”还是姓“无”。一个办法能不能为我们所利用,就看这办法对我们是否有好处。

既然依法治国的序幕已经拉开,独立的监督与制衡机制就是依法治国反腐建廉的如果不是唯一选择,那也是重要的选择。依法治国是演出一场雄伟壮丽的剧目,还是紧锣密鼓地走下过场就看我们的实际努力与决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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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毅

冯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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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在美国获得硕士学位,曾在北京中国银行总行资金部工作15 年。在此期间,参与负责管理中国的全部外汇与黄金储备。之后,1989年加入北京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1992年,到香港加入美国投资银行所罗门美邦公司(SmithBarney)后,在香港美国花旗银行和英国苏格兰皇家银行顾资银行等家外国银行,负责投资理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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