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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整治金融乱象
马克思说“如果有20%的利润,资本就会蠢蠢欲动;如果有50%的利润,资本就会冒险;如果有100%的利润,资本就敢于冒绞首的危险;如果有300%的利润,资本就敢于践踏人间一切的法律”。(《资本论》)
      
违法经营是逼良为娼的罪魁。违法经营不除,金融各类乱象就会层出不穷。我们的管理者在发展市场经济时要明白,资本本身无底线,管住资本的唯一方法是:违法后,操控资本的人必须付出足够严重的代价,才能让资本守法,守住法律的界限。这是用市场的操作进行管理的方法。
 
我们看到金融市场的各种违法乱象例如浙江的案例,这些和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的有意或“无意”的配合分不开。银行的参与给各种金融违法的行为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使其能大规模的发展,客观上起到了助纣为孽作用。银行之所以有意无意参与违反行动,因为大量的公司,违法经营金融业务,并为扩展业务,而没有节制地提出大大高出市场应有的回报率。为实现所承诺的回报,好点说,不惜冒险,坏点说,就干脆直接诈骗。这肆意泛滥的没有节制承诺的回报,迫使银行也不得不加大风险,以扩大业务,或对违反行为不闻不问,或参与其中。问题不在于为了多大的回报而投资的投资人,他们也是受害者,而在于提出这超额回报的公司违法操作金融业务。我们能不能保护投资人是我们有没有能力保护人民利益的重大问题。
 
金融违法行为是各种违法分子必然要钻营的,经济越发达,牵扯的资金规模越大,不法分子越想冒险违法,这是不可避免的。问题的严重性是我们的银行以发展业务为借口,对这些违法行为和请求不问不闻,对客户或可能的客户一项新业务请求没有给以必要足够的了解,不去了解业务对方的背景,而让不法分子“钻”了空子,成为帮凶。因此对违法行为不仅要追究直接违法分子的法律责任,而且要严惩银行的违反法律的责任,谁叫你没有对不法分子的背景进行必要而足够的调查,而在实际中配合助长了不法行为,这决不能以“不知道”和“发展业务”“没有直接违法行为”为借口,为推托,而避免法律的责任。除非你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你进行了必要而足够的调查,而没有发现隐藏很深的犯罪,需要专业侦探知识才能发现,而这一般是很少的。事实证明,普通的犯罪,经过一般必要而足够的尽职的了解,就可发现从而避免。在发达国家的银行,就是这样做的,对客户要做到尽职(DUE DILIGENCE)的调查,要了解客户的业务请求及客户背景,并要写下报告,以便作证。这报告就叫“KYC ”(know your clients,了解你的客户)。在发展业务与严格把关中取得平衡,当前要特别强调一下严格把关。
 
为使 “KYC” 真正发挥作用,一般每家银行或分行要独立成立一个叫做“COMPLIANCE” (服从,意指法规部门),其工作人员不能接触客户,不能参与业务会谈,专门负责审核批准“KYC”报告。而“KYC” 报告由直接负责联系客户及业务的工作人员,在了解客户的业务请求及背景后所写的,供法规部门进行审核批准。一般金额的存款汇款不必写KYC报告,但频繁及大额存款汇款或感觉有特别情况就需要写KYC报告。法规部门批准KYC后,该项业务才能开始进行,如法规部门不满意KYC报告,要由业务部门补充,并将此存档以做尽职的证明,事后造假,是违法行为。与其事后造假,冒被发现违法和重罚,不如事先加以防范。惩罚力度必须足够大,起到威慑作用,一般罚款金额应该是涉案金额的1.5-2倍的,重罚的心痛才能长记性。不能罚款的金额和违法金额相同,违法多少罚款多少,那起不到威慑作用。
 
法规部门必须和业务部门分开独立,法规部门要在银行内自成体系,受总行直接领导。法规部门与业务部门的各级工作人员定时接受防止违反法律,洗钱与反贪污贿赂的教育,岗位的新人与新职工要接受考核,及格后方可开始工作。教育材料有违法洗钱及贪污贿赂的具体表现。
 
外国银行中比如花旗银行,苏格兰皇家银行和德国银行等的“反贿赂与贪腐”(Anti-Bribery and Corruption--ABC)的行动和教育值得借鉴,因银行是金融违法和贿赂的重要对象和载体,要特别对所有职工加强教育。他们“反违法反贿赂与贪腐”的教育活动由法规部门负责安排,每一个银行职工不管是高还是低,人人必须参加和接受教育并要考试,通过问答题,没有通过问答题的就是答卷不够80分的人不能开始工作。新参加工作的人第一堂课就是反违法,反贿赂和贪腐的教育,并越是高级的管理人员越要接受教育。过两三年或新任职的人员还要重新接受教育,不怕重复。教材中列出违法及贪腐的具体危害,法律界限各种违法及贿赂的具体方式和抵制方式,极其细致,不是只是含糊其词的谈宏观题目。自己吃不准属于不属于违法贿赂的行为,就要向上一级领导及时回报。他们的反贪腐的原则是:不管来自高管还是普通职工,一切业务活动最后都要经过独立运作的法规部门的监督和批准。做具体业务的,不能承担监管责任,负责监管的部门不能做具体业务等许多细节。高管人员插手下面具体单位要负责具体项目的安排就怀疑有受贿的可能。形成人人反对违法和贿赂行为,人人对违法及贪腐保持高度的警惕和抵制,人人对此高度的认真和保持紧张。这是真正爱护干部爱护集体爱护人民的做法。
 
银行如客观上参与违法行为,不管有意无意,必须重罚。监管部门负起责任,从银行抓做起才能杜绝金融违法乱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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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毅

冯毅

115篇文章 120天前更新

作者在美国获得硕士学位,曾在北京中国银行总行资金部工作15 年。在此期间,参与负责管理中国的全部外汇与黄金储备。之后,1989年加入北京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1992年,到香港加入美国投资银行所罗门美邦公司(SmithBarney)后,在香港美国花旗银行和英国苏格兰皇家银行顾资银行等家外国银行,负责投资理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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